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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l13890832567
    2017-09-16 22:21:4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转载

    南充市投资促进合作局-南充招商信息网     
     
    南府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委“155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南充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南充市境内的国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度计划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  (五)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续建市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市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市中省企业和市属企业每年10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发展需要,指定相关县(市、区)或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申报。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7月底前提出市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可退出市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可申请增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强化市重点项目协同推进。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项目类别、属地原则负责所属市级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市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调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一季度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  第八条 健全市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市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九条 加大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力度。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市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和梯度保障机制,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在市预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配套部分用地指标;其他市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时,对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任务重的县(市、区)适当予以倾斜。  (二)每年年初,从省上下达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市上预留3000亩,经市政府同意,统筹并优先保障重点推进项目和重大急需开工项目用地。  (三)实行计划指标年末调整。每年10月底前,结合本年度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将未使用指标收回(包括省追加计划指标)重新调剂安排,优先用于解决市级重点项目落地。  第十条 加大市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二)各级财政在保工资、保运转的前提下,安排资金重点保障项目建设;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千方百计确保土地收入任务完成,土地出让金扣除必保支出后,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接中省政策,争取省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省预算内资金及其他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三)加强市本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年初由相关业主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进度,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及计划安排金额,同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批后执行。资金来源为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各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情况向财政申请拨付项目资金,财政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资金来源为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项目资本金的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南充发展公司等市级投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融资,按进度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市级财政每年根据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前期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市级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重点项目(含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和市级相关部门牵头前期工作的跨县(市、区)项目涉及的前期工作。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应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本级政府有支出责任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费可用于可研编制审查、环评、安评、节能评价等立项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和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探索创新市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  (一)开展市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二)市国资委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1+9”投融资体系,建立“借用建管还”的投融资机制,组织南充发展公司等市级投融资公司多渠道筹集融资资金。市级投融资公司按法定程序成为相关领域重大项目业主后负责实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和经营。财政部门根据融资项目实施情况安排项目资本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确保项目融资及时足额偿还和投融资公司顺利运行。  (三)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动投资规模较大、现金流持续稳定、费价调整机制灵活的项目采取PPP投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重点项目PPP模式项目储备库,强化项目推荐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为市重点项目融资提供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市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市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第十三条 鼓励市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务实推动市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市金融办、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南充银监分局等部门要积极搭建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的桥梁,落实宏观审慎管理要求,扩大法人机构贷款规模,推动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向上争取信贷资源、扩大投入,力争全市金融机构每年为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提供200亿元以上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过程管理。  (一)实行综合督导。将市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相结合,整合力量,打组合拳。逐一明确市重点推进项目联系市领导和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发展改革委要适时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市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市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细化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每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表,结合项目规划和施工计划,按季度或月份对项目进度进行分解,作为每月和季度督查挂牌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督导密度。建立“周访、月督、季拉练”工作机制,对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坚持督查全覆盖。筛选一批重点推进项目落实专人定点核实,做到每周一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专报。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统筹,市优化办、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市交通运输局、市投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农牧业局、南充电视台、南充日报社等部门配合,通过开设专栏、暗访曝光等方式,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督查暗访。  第十八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要健全完善对市级重点项目的考核办法,科学规范确定市级重点项目在年度考核分值权重。加强市级重点项目日常考核,坚持每月、每季度和重要时间节点督查考核,并将督查情况以一定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年终全面抽查核实,汇总计分。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市级部门、先进个人;对市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受理涉及市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市重点项目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  第二十条 加大对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力度。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开工建设方面  1. 违规招投标的;  2. 不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规划设计严重滞后的;  3. 项目单位责任领导不挂帅出征,协调不力的;  4. 项目前期审批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为项目开工建设设置障碍的;  5.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二)项目推进实施方面  1.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2.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协调不力、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的;  3. 对招商项目服务不到位、续建项目连续两季度欠进度、新开工项目推进缓慢受到通报批评的;  4.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5. 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  6. 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三)项目竣工验收方面  1. 验收单位违规出具竣工验收结论或意见的;  2. 项目验收单位不按时验收、“吃拿卡要”的;  3.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影响大小、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对违反中共南充市委强化法纪约束持续正风肃纪的若干规定的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实施过程约谈制度。  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对开工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分别低于全市平均水平90%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坚持闭门约谈与公开约谈相结合,每年的第一、第三季度对工作欠进度的单位负责人闭门约谈,不报道、不通报;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对工作欠进度的单位负责人公开约谈,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媒体上公开报道,并计入领导干部项目工作实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人才保障。  (一)建立重点项目干部实绩档案。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及时将重点项目的督查通报整理汇总,报市委组织部存档备案。精准建立市管领导干部重点项目工作档案库,实行建库跟踪管理。市委组织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适时深入项目一线了解项目推动情况和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对项目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党员干部,积极向市委建议对其提拔或重用。对项目推动不力、多次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及时对其采取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市委对其予以免职或调离岗位。  (二)加强项目工作干部培训。围绕“155发展战略”和全市重点实施项目,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为主,以高校短期培训为补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开阔广大干部的眼界、思路和胸襟,强化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人才、智力支持。  (三)加强项目工作专业人才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人才需求信息,经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柔性引进、刚性引进和临时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对接“155发展战略”和南充“双创”工作,积极支持相关部门搞好校地院企合作,大力引进高端院所、高端成果、高端智力和高端人才。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刚性引进原则上在市委编委下达的年度空编使用计划内进行;对单位编制、职数已满又确实存在特殊人才需求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先行引进,再由编制部门在总量内调剂解决或通过自然减员方式逐步抵消解决。机关引进人才,严格按公务员编制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积极落实个人政府生活补贴;在南充市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租用人才公寓周转房并免交3年租金;尽量帮助人才配偶就业或领取生活补助;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四)在向中省推荐评先选优对象时,按照相关要求,注重向经济战线、项目建设一线倾斜,对项目重点建设单位适当提高人选比例,同等条件下在重点单位或项目中产生人选。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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